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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商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仲跻太与上海福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丁汉忠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跻太,上海福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丁汉忠,启东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1084号原告仲跻太。被告上海福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好路1690号5幢4175室。法定代表人孙碧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丁汉忠。被告启东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环城北路272号。法定代表人杨忠诚,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仲跻太与被告上海福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丁汉忠、启东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仲跻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跻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跻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400元(原告已预交30800元),由原告仲跻太负担。审 判 长  魏清见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人民陪审员  陆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佳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