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商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仲跻太与上海福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丁汉忠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跻太,上海福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丁汉忠,启东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1084号原告仲跻太。被告上海福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好路1690号5幢4175室。法定代表人孙碧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丁汉忠。被告启东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环城北路272号。法定代表人杨忠诚,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仲跻太与被告上海福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丁汉忠、启东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仲跻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跻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跻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400元(原告已预交30800元),由原告仲跻太负担。审 判 长 魏清见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人民陪审员 陆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佳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