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6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付爱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爱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33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爱兴,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因本案于2016年1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爱兴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爱兴于2016年1月19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沿本市武昌区南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武昌区南湖路中山路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并送往医院进行采血检测。经司法鉴定,被告人付爱兴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9.7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爱兴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付爱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爱兴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爱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 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珍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