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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0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毕成欣与解李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成欣,解李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974号原告毕成欣,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周卫东,天津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李建,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毕成欣诉被告解李建财产返还纠纷,经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