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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邢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405号原告邢某。被告黄某。原告邢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邢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审 判 长  李运国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王立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