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邢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405号原告邢某。被告黄某。原告邢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邢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审 判 长 李运国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王立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