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终2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金牛区北辰花园1届业主委员会、四川关家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牛区北辰花园1届业主委员会,四川关家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境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2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牛区北辰花园1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四段***号。负责人:牛养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关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培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谢福先。委托代理人:罗文,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新境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号华达商城***号。法定代表人:李峰。委托代理人:罗文,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牛区北辰花园1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北辰花园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关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家公司)、被上诉人成都市新境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境界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北辰花园业委会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4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理查明,关家公司系位于成都市一环路北四段112号北辰花园小区的开发商。2013年2月4日,位于成都市一环路北四段112号北辰花园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北辰花园业委会以北辰花园小区房屋建筑不符合规定为由诉至原审法院。另查明,2013年2月4日首次北辰花园业主大会通过了《北辰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其中第七条第十六项载明“业主大会议事内容包括了决定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2013年2月4日,首次北辰花园业主大会还通过了《北辰花园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其中第三条“北辰花园业主委员会职责”中不包括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即可提起民事诉讼。原判认定以上事实,采信了营业执照、北辰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北辰花园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事实;(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由业主大会赋予,即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故北辰花园业委会需举证证明其提起本案诉讼之事宜已按法定程序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北辰花园业委会为证明其是经业主大会授权才提起本此诉讼,向原审法院出示了《2015年3月第二届北辰花园业主大会业主投票送达表》及《第二届北辰花园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公告》。对该《第二届北辰花园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公告》,原审法院认为,其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的规定,因该《第二届北辰花园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公告》是由北辰花园业委会成员单方面制作,在无其他证据,如业主投票记录、业主意见佐证的情形下,前述《第二届北辰花园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公告》中所载明的事实不具有高度可能性,原审法院对该《第二届北辰花园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公告》中载明的内容不予采信;其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体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的规定,即使该《第二届北辰花园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公告》中载明的内容属实,结合北辰花园委员会举出的《2015年3月第二届北辰花园业主大会业主投票送达表》,也仅有84名业主参加投票(书面征求意见),参加投票人数并未过半,故北辰花园业委会并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本次诉讼事实。综上,北辰花园业委会提起本案诉讼之事宜并未按法定程序通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北辰花园业委会无权提起本次诉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金牛区北辰花园1届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宣判后,原审原告北辰花园业委会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次北辰花园业主大会由业委会召集并提出议案,提前张贴公告,在社区委员会人员监督下,在院中心由业主直接签署意见的方式投票,并将投票结果进行公告,整个程序符合北辰花园《议事规则》的规定;2、根据《议事规则》,参加业主大会人数以表决票送达人数计算,本次大会表决票采取在院中心张贴的方式送达,送达的表决票共285张,故参会业主人数应当为285人,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应当有过半业主参加会议的规定,一审法院以“参加会议投票人数未过半”为由认为会议程序不合法,实际是混淆了“参加会议人数”与“参加投票人数”的区别;3、一审法院认为《公告》是业委会单方制作,无“业主大会记录、业主投票记录、业主意见佐证”,不予采信,是错误的。综上,北辰花园业委会是通过合法程序召开业主大会,并经过全体业主授权提起本次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被上诉人关家公司、新境界公司答辩称,北辰花园不可能有超过面积过半或者人数过半的业主参加会议,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北辰花园业委会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关家公司、新境界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北辰花园业委会是否通过合法程序获得业主授权提起本案诉讼。对此焦点问题,本院评判如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其一切权利均来源于业主的授权。北辰花园业委会主张业主投票表决同意授权业委会以各种方式(包括法律诉讼)清理小区停车经营收入,但经本院审查,北辰花园业委会并未通过法定程序获得业主授权提起本次诉讼,理由如下:其一,北辰花园《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表决票按以下三种方式送达全体业主:当面领取或送达、电话通知业主领取、投入业主信报箱或专有部分内或将表决权贴到业主专有部分大门上,且采用三种方式送达均应当有两名以上业主或社区居委会证明。北辰花园业委会仅仅在小区中心张贴投票表,未采用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向业主送达表决票,违反《议事规则》的规定,不能视为已向全体业主送达了表决票且全体业主同意参加业主大会,更不能将未在投票表上签字的业主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其二,根据《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投票结束后,应当由唱票、计票人在监票人员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公证机构监督下核对、计算票数,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应当由非业主委员会委员包括委员候选人的其他业主担任。而北辰花园本次投票统计的监票人均为业委会委员,没有其他业主或社区、街办或公证机构的人员监票,验票、统票程序违反《议事规则》的规定。综上,北辰花园业委会未通过法定程序获得业主授权提起本次诉讼,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 敏代理审判员 王晓川代理审判员 谢 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