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胡中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中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刑初32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中波,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4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6]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中波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胡中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中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7日5时许,被告人胡中波在本区半山二村22号一自建房2楼卧室,乘无人之机,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盗走失主周某某、吕某某价值2678元的台式电脑主机1台、价值672元的AOC显示器1台、价值98元的飞利浦音响1套。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胡中波被民警捉获。民警已追回上述被盗物品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胡中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失主周某某、吕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词,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相关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捉获经过,本院(2012)九法刑初字第00668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胡中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中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4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胡中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胡中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中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