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与蓝庆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蓝庆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122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园湖南路12-3号。代表人:丘滨,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庆忠,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凤涛,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庆周,男,1967年1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里当乡龙那村龙下屯8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6701022439。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诉被告蓝庆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97元减半收取1348.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348.5元按规定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重阳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