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1237号原告吴某某,男,1971年4月5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张某某,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吴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福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