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吴金坤、陈祖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坤,陈祖姜,吴明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吴金坤,别名吴金池,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陈祖姜,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吴明才,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金坤与被执行人陈祖姜、吴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大,执行期间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秀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