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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终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黄智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智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终7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智德,曾用名黄志德,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塘边村,租住桂平市西山镇新天地汇富大厦***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辩护人谢佳洋,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智德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浔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智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同年2月4日通知贵港市人民检察院阅卷,该院于2016年3月3日阅卷完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锐刚、李辉山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智德及其辩护人谢佳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刑初字第411号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刑初字第411号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秀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雨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