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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屈某某、卯某某、峁某某温某某与夏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卯某某,峁某某,温某某,夏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766号原告屈某某原告卯某某原告峁某某原告温某某被告夏某某本院在审理屈某某、卯某某、峁某某、温某某与夏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经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