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23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白美方与沙湾县万特矿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美方,沙湾县万特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3民初425号原告:白美方,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告:沙湾县万特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希贤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美方诉被告沙湾县万特矿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美方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美方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美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4.75元,原告白美方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