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71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占崖桃与被执行人胡斌、黎小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崖桃,黎小爱,胡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占崖桃,女,汉族,1958年5月(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三亚市崖州区。被执行人黎小爱,女,汉族,1978年5月(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三亚市崖州区。被执行人胡斌,女,汉族,1971年4月(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三亚市崖州区。关于占崖桃申请执行胡斌、黎小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4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占崖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占崖桃与被执行人胡斌、黎小爱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达成和解:双方确认胡斌、黎小爱尚欠占崖桃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54478元整,胡斌、黎小爱应于2016年4月底前向占崖桃支付1678元,应于2017年底前向占崖桃支付30000元,应于2018年底前向占崖桃支付30000元,应于2019年底前向占崖桃支付30000元,应于2020年底前向占崖桃支付30000元,应于2021年底前向占崖桃支付32800元,以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件当事人在执行中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申请人同意在履行期间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42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雄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江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