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鸿煜与杨建国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鸿煜,杨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8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杨鸿煜(曾用名杨明寿)。被执行人杨建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381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建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三日内自动履行(2016)鄂1381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建国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广水市郝店镇朝阳路原登记在杨建国名下的面积为155.4平方米的三间三层房屋(字第号)属申请执行人杨鸿煜所有。二、申请执行人杨鸿煜应持本裁定书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佑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中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