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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仁川与刘显中、朱长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川,刘显中,朱长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2124号原告张仁川,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显中,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朱长寿,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川诉被告刘显中、朱长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川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仁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仁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仁川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钟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铃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