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华顺电器有限公司与广西方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华顺电器有限公司,广西方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2195号原告:中山市华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中山市西区隆平金龙工业区A座首层、B座。法定代表人:周俊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勇,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方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厢竹大道14号10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郑朝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华顺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方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华顺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中山市华顺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山市华顺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中山市华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326元按规定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胡艳杰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蓝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