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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33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黑龙江省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景发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省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景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33财保56号申请人黑龙江省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伟,男,董事长。被申请人徐景发,男,汉族,1973年12月10日生,住抚远市抚远镇。申请人黑龙江省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景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黑龙江省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合同二份,要求对被申请人徐景发在黑龙江省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0001012100336952内224000.00元予以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被申请人徐景发在黑龙江省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0001012100336952内224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挂失、支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荣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