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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李秋玲、张某1等与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乡香山村委周楼六组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玲,张某1,张某2,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乡香山村委周楼六组村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2023号原告李秋玲,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张某1。原告张某2。委托代理人古炜华、王宏林,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乡香山村委周楼六组村民组。代表人李岩,该村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史健,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玲、张某1、张某2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乡香山村委周楼六组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玲、张某1、张某2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秋玲、张某1、张某2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玲、张某1、张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秋玲、张某1、张某2负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