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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3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刑庭与吴吉武、马泽洪、郑武强、黄宋杰假冒注册商标罪2016执316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吉武,马泽洪,郑武强,黄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3163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吴吉武,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被执行人马泽洪,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被执行人郑武强,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被执行人黄宋杰,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吉武、马泽洪、郑武强、黄宋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39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告人吴吉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马泽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郑武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宋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吴吉武、马泽洪、郑武强、黄宋杰未交纳罚金,本院刑庭遂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均属其自报,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需进一步核实,在其身份信息核实期间,不宜对其采取执行措施。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11执31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核实被执行人真实身份信息后,本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军审判员 项明阳审判员 金小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昆朋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讨论笔录(2016)粤0111执3163号案由:假冒注册商标评议时间:2016年4月12日评议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何军、项明阳、金小琴记录人:卢昆朋评议记录如下:何:简单介绍案情(略),现大家合议此案。我认为: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均属其自报,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需进一步核实,在其身份信息核实期间,不宜对其采取执行措施,据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终结执行。你们意见如何?项:同意。贺:同意以上两位的意见。经合议庭合议,合议庭一致意见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11执31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合议庭成员:书记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