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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78号原告:林某甲。被告:刘某。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外出地址不明,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温岭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林某乙。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判决驳回了林某甲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近二十多年,并共同生育一子,本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况且夫妻间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亦属正常的,无论矛盾大小,都应及时积极和解消除。但是本案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却不进行及时的沟通化解以致夫妻感情淡化,并且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林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朱 恺人民陪审员  罗胜雄人民陪审员  林佩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雪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