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3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玉胜与郭艾房、曹庆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胜,郭艾房,曹庆松,张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3124号原告李玉胜,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晓山,法律工作者。被告郭艾房,居民。被告曹庆松,居民。被告张龄,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胜诉被告郭艾房、曹庆松、张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已和解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胜撤回对被告郭艾房、曹庆松、张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李玉胜负担。审 判 长 张元领审 判 员 丁兆远人民陪审员 孙宝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尚露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