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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3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玉胜与郭艾房、曹庆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胜,郭艾房,曹庆松,张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3124号原告李玉胜,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晓山,法律工作者。被告郭艾房,居民。被告曹庆松,居民。被告张龄,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胜诉被告郭艾房、曹庆松、张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已和解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胜撤回对被告郭艾房、曹庆松、张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李玉胜负担。审 判 长  张元领审 判 员  丁兆远人民陪审员  孙宝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尚露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