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523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守波与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高坪乡鑫达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305号申请执行人王守波,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綦江县。被执行人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高坪乡鑫达煤矿。法定代表人李前秀。该矿负责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守波申请执行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高坪乡鑫达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守波自愿放弃对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高坪乡鑫达煤矿的赔偿请求,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29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孙 迅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顺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