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4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564号原告李某,无固定职业。被告叶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出于其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秦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