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4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贾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879号原告:贾某甲。被告:贾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与被告贾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7元,减半收取4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储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