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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4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贾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879号原告:贾某甲。被告:贾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与被告贾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7元,减半收取4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储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