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马作祥与安徽省无为县棉织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作祥,安徽省无为县棉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325号申请执行人马作祥,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棉织厂,住所地无为县。负责人许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52号、第004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棉织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35元、执行费1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棉织厂现有可支配收入,由其单位职工汤桂林(身份证号码342623197001060021)保管,并存在汤桂林个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棉织厂以汤桂林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57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红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