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绵阳精准科技有限公司、唐咏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精准科技有限公司,唐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3号申请执行人绵阳精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创业服务中心所属孵化器D区212号。法定代表人:卢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咏梅,女,汉族,生于1978年2月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系绵阳城区尚金广告工作室经营者。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精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刑初字第31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