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3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金胜虎与徐晓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胜虎,徐晓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3484号原告金胜虎,委托代理人蒋建锋,江苏德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晓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胜虎与被告徐晓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金胜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徐晓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胜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晓钟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胜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25元(金胜虎已预交),由金胜虎负担。审判员 康晓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 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