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浩诉贾建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浩,贾建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628号原告:刘浩,住伊宁市。被告:贾建强,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浩诉被告贾建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任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