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蓟县文发建筑机械销售处与张艳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蓟县文发建筑机械销售处,张艳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928号原告天津市蓟县文发建筑机械销售处,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官庄镇贾各庄村邦喜公路路北。经营者王增峰,农民。被告张艳民,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蓟县文发建筑机械销售处诉被告张艳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蓟县文发建筑机械销售处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雷 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贵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