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2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629号原告林某某,女,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吴某某,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和被告吴某某重新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雅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丹凤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