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389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1991年2月1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91年3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利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贾飞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程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