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2民初10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汤存良与金志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存良,金志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1028号之一原告:汤存良。委托代理人:尤立国、施政(实习律师),浙江宝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志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存良与被告金志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存良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志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汤存良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存良撤回对被告金志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401元,减半收取8200.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诉讼费10220.50元,由原告汤存良负担。审判员  何丹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清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