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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嘉兴兴茂钛白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县绍冀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兴茂钛白制品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绍冀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779号原告:嘉兴兴茂钛白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海盐县通元镇通北村7组1号。法定代表人:岳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王琪,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绍冀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山阴西路1650号。法定代表人:陈占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兴茂钛白制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绍冀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绍冀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嘉兴兴茂钛白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绍冀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勤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金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