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田博荣与天津长易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博荣,天津长易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628号原告田博荣。被告天津长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22号2段7区016室。法定代表人杨波。被告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80号。法定代表人熊光宇。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博荣与被告天津长易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博荣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博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邱淼淼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 记 员 兰 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