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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田博荣与天津长易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博荣,天津长易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628号原告田博荣。被告天津长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22号2段7区016室。法定代表人杨波。被告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80号。法定代表人熊光宇。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博荣与被告天津长易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博荣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博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邱淼淼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 记 员  兰 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