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日强、苏福气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日强,苏福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630号移送执行人: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苏日强,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苏福气,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苏日强、苏福气罚金(2014)安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苏日强应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违法所得款316862元,合计416862元;被执行人苏福气应缴交罚金人民币60000元、应追缴苏日强、苏福气违法所得款416420元,合计47642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苏日强、苏福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