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3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徐桃良、朱小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徐桃良,朱小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392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七层701、702单元。代表人:郑青,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尹朝辉,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明聪,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桃良。被告:朱小微。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徐桃良、朱小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884元,减半收取1442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郭虹霞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人民陪审员 赵明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