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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3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徐桃良、朱小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徐桃良,朱小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392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七层701、702单元。代表人:郑青,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尹朝辉,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明聪,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桃良。被告:朱小微。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徐桃良、朱小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884元,减半收取1442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郭虹霞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人民陪审员  赵明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