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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石海与南川区恒天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南川区恒天大药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580号原告石海,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南川区恒天大药房,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时代商都A幢17号门面,社会信用代码500384600000225。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海与被告南川区恒天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石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石海自行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向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