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5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于茹与青岛广告文化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茹,青岛广告文化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801号原告于茹。被告青岛广告文化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肖,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于茹与被告青岛广告文化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1元(已减半收取),由两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忠基审 判 员 顾 伟人民陪审员 刘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志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