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赵德兰与邹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兰,邹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312号原告赵德兰。被告邹志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兰与被告邹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德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赵德兰负担。审判员 王文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