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2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赵德兰与邹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兰,邹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312号原告赵德兰。被告邹志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兰与被告邹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德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赵德兰负担。审判员  王文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