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7511执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海涛诉严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涛,严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11执初17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涛,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穆棱林业局林产工业局职工,现住穆棱市穆棱镇。被执行人严福杰,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穆棱林业局职工,现住穆棱林业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欠款直接交付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申请执行,此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穆棱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11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庄建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世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