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蒋建军、李文永等与金乡县园林管理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建军,李文永,焦公运,王志强,毛爱影,金乡县园林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53号申请执行人:蒋建军。申请执行人:李文永。申请执行人:焦公运。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申请执行人:毛爱影。被执行人:金乡县园林管理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蒋建军、李文永、焦公运、王志强、毛爱影,与被执行人金乡县园林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应予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砀民二初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 彬审判员 王 琦审判员 孟凡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