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3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静海县裕隆成坚果销售中心与许瑞山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静海县裕隆成坚果销售中心,许瑞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196号原告天津市静海县裕隆成坚果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民主村(邮政储蓄所西10米)。负责人张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勇,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小龙,新疆道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瑞山,男,汉族,住芳草湖总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静海县裕隆成坚果销售中心与被告许瑞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静海县裕隆成坚果销售中心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许瑞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静海县裕隆成坚果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市静海县裕隆成坚果销售中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解红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双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