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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白宝平、马丽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02刑初65号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宝平,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2014年12月22日曾因吸毒被西吉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3年。被告人马丽,因涉嫌贩卖毒品因于2015年10月26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2014年5月7日、5月18日因吸食毒品先后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8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泾源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崆检刑诉字(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宝平、马丽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霞、代理检察员李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宝平、马丽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白宝平与被告人马丽商议,由马丽联系吸毒人员,其向白宝平低价购进毒品,再加价向吸毒人员卖出,共同牟利。按此方式,被告人马丽于2015年10月初至10月26日上午11时许,在本区果木寺巷、果园路、东台等地向吸毒人员高某出售毒品海洛因5次计0.7克,非法得款490元;在本区果木寺巷、胜利桥、东台等地向吸毒人员党某出售毒品海洛因5次计0.5克,非法得款490元。2015年10月2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马丽在本区宝塔南路东台大坡再次向吸毒人员高某出售毒品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高某身上查获外用塑料吸管装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小包,经称量净重0.1克,从被告人马丽身上查获白色直板三星手机1部。经平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疑似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后公安部门将毒品予以收缴,手机1部随案移送。另查明:被告人白宝平于2015年10月初至10月25日期间,先后在本区水沟桥、胜利桥、东台等地区向吸毒人员马丽出售毒品海洛因12次计1.4克,非法得款1010元;于2015年10月初至10日期间,先后在本区水沟桥、胜利桥、东台等地区向吸毒人员党某出售毒品海洛因5次计0.5克,非法得款450元;于2015年10月初至11月3日期间,先后在本区水沟桥自己家中、东台等地区向吸毒人员沙某出售毒品海洛因22次计3.9克,非法得款3000元;于2015年10月中旬,先后在本区水沟桥自己家门口向吸毒人员吕某出售毒品海洛因2次计0.2克,非法得款200元。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白宝平在家门口等待吸毒人员沙某前来购买毒品时被抓获,从白宝平身上查获用塑料吸管装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2小包,经称量净重0.2克,白色直板OPPO手机1部,现金2200元。经平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后公安部门将毒品收缴,现金2200元予以扣押,手机1部随案移送。综上,被告人白宝平向他人非法出售毒品海洛因41次,共计6克,非法得款4660元。被告人马丽向他人非法出售毒品海洛因11次,共计1.3克,非法得款9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白宝平、马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处理物品清单、照片、称量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罚没收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吸毒人员党某、沙某、高某、吕某的证言;被告人白宝平、马丽在侦、审中的供述;平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宝平、马丽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非法出售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被告人白宝平向多人多次贩卖,被告人马丽向他人多次贩卖,均属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白宝平有因吸食毒品被社区戒毒的劣迹,被告人马丽有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罚款、社区戒毒的劣迹,可在量刑时适当增加刑罚量。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白宝平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对被告人马丽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及量刑事实,可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宝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被告人马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物品:手机2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旭霞代理审判员  杨文虎人民陪审员  李永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樊高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