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02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酒泉市安驰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周立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泉市安驰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周立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921号原告酒泉市安驰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鹏,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泉市安驰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立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酒泉市安驰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泉市安驰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泉市安驰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兴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