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5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香,陈祖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5民初366号原告陈雪香,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陈祖云,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香与被告陈祖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纠纷,现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丽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