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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浙江康牧药业有限公司、嵊州市联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康牧药业有限公司,嵊州市联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梁浩云,浙江安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俞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康牧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均建。被执行人:嵊州市联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法定代表人:梁浩云。被执行人:梁浩云。被执行人:浙江安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法定代表人:俞武军。被执行人:俞武军。申请执行人浙江康牧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联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梁浩云、浙江安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俞武军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联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排污权已另行设定抵押且另案处置中(本案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梁浩云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浙江安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土地厂房等财产;被执行人俞武军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登记信息,其座落于官河南路69号卧龙山水绿都月溪苑6幢1002室房屋已另行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另案处置中;除上述财产外,目前各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待上述财产依法处置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进行受偿。现本案执行措施穷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 海 燕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