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变娥诉折永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变娥,折永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44号原告王变娥,女,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波,渭城区文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折永峰,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邢延长,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变娥与被告折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变娥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变娥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变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变娥负担。审 判 长 :杨小妮审 判 员 :李文忠人民陪审员 :颜雪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臧晓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