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22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袁若溪诉被告袁宏亮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若溪,袁宏亮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453号原告袁若溪(曾用名袁欣诺),女,201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法定代理人刘松,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被告袁宏亮,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址辽中县,系原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若溪诉被告袁宏亮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若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若溪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震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晶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