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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世东与被执行人赵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段某,男。被执行人赵某,男。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段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3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尹明良执行员  苗靖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寰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