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0222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有业与黄来喜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业,黄来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374号原告李有业,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2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黄来喜,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20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有业诉被告黄来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有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有业负担。代理审判员 拉浪华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燕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